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等法律、法規及相關規定,我司主(zhu)要提供以下財(cai)產調(diao)查(cha)、資產調(diao)查(cha)服務統稱隱匿財(cai)產調(diao)查(cha)服務:
一、房產(chan)資料的查詢
需(xu)要委托人提(ti)供對(dui)方(fang)當事(shi)人的基本材料;
二(er)、公司股權(quan)調查
需(xu)要委托人提(ti)供公司(si)資(zi)料。
三、股(gu)票證券調查
需要(yao)委托人提供(gong)基本資料(liao)。
四、家庭(ting)隱匿(ni)財產,轉移財產調查及情況(kuang)評估
五、全國(guo)評估債務人銀行存款、股票帳戶、有價證券(quan)
六(liu)、資產(chan)評估:專業(ye)評估,專業(ye)律師調查服(fu)務!
七(qi)、銀行存款隱(yin)匿(ni)轉(zhuan)移方式及對策(ce)
(1)隱(yin)匿存款(kuan)事實,或隱(yin)匿存款(kuan)賬戶。
離婚訴訟前,將(jiang)平時積蓄或工資卡上的(de)(de)資金取(qu)出,另(ling)存(cun)于其他銀(yin)行帳戶中,庭審時將(jiang)所(suo)剩寥寥無(wu)幾的(de)(de)工資卡交(jiao)至法(fa)院(yuan)質證。
(2)將自己名下(xia)的存款取出后人間蒸發。
在另一方已知有存(cun)(cun)款并且(qie)知道相關儲(chu)蓄信息(xi)的情況下,擅自將存(cun)(cun)款以現金取出(以轉(zhuan)賬(zhang)方式會(hui)留(liu)有痕(hen)跡),另存(cun)(cun)銀行或以他人名(ming)義(yi)另存(cun)(cun)銀行,卻稱該款已用于日常開支。
八、不動產隱匿(ni)轉移的方式及(ji)對(dui)策
(1)隱匿不動產。
有些當事人在(zai)離婚之前,就已經秘密(mi)購(gou)買(mai)了另處不(bu)動產(chan)。為使該房產(chan)不(bu)在(zai)共同財產(chan)分割(ge)之列,在(zai)離婚時一般采取隱瞞的策略。
(2)將(jiang)產權交易過戶到他人名下。
產(chan)權(quan)證(zheng)上(shang)只有一(yi)人(ren)名字的(de)情況下,不能排(pai)除一(yi)方將房(fang)產(chan)擅自過戶到他(ta)人(ren)名下,套取、轉移現(xian)金的(de)可能。
(3)以(yi)他人名(ming)義購買房(fang)產。
在夫妻關系存(cun)續期(qi)間(jian),以他人的(de)名(ming)義購(gou)買房產,等(deng)到離婚之后,再將該房產過戶到自(zi)己名(ming)下。此(ci)種方(fang)式最為”高超”,成本也(ye)較(jiao)大,因為多要支付交易契稅。一般適用于夫妻感情(qing)(qing)長期(qi)不和,離婚已是必然,而一方(fang)收入又較(jiao)為豐厚的(de)情(qing)(qing)況(kuang)。
(4)婚前(qian)雙方出資購房記在一(yi)人名下(xia)。
由(you)于不(bu)愿意失去購房(fang)機會,在(zai)還沒有領(ling)取結婚證的(de)情況下(xia)(xia),雙方出(chu)資購房(fang),但(dan)在(zai)辦理購房(fang)手(shou)續時,一(yi)(yi)方以各種(zhong)理由(you)為借口(kou),將房(fang)產辦在(zai)自己一(yi)(yi)下(xia)(xia)名下(xia)(xia),等(deng)到離婚時卻矢口(kou)否認(ren)共同(tong)出(chu)資的(de)事實。
(5)其他家庭(ting)動產(chan)隱匿轉移方(fang)式(shi)及(ji)對策(ce)。
一方(fang)趁另一方(fang)不備時,將家里(li)值錢(qian)的(de)東西,諸如冰箱、電視等大件消費品(pin)轉移到他處,或矢口否認(ren)有某些共(gong)有財(cai)產(chan)。